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5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H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新局面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本会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健全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努力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政治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团结带领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三)加强对各市(地)社科联等地方组织的工作指导,加强对高校(党校)社科联等基层组织、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团体会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发展,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设置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攻关,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五)参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编发决策咨询内刊《社科成果要报》,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促进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互动;

(七)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宣传和推介,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八)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九)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类书刊的创作出版,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交流》《知与行》;

(十)推进社会科学信息化建设,承担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发布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年度报告;

(十一)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养,推动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十二)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

(十三)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之间、学科之间、理论政策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团体会员、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及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推选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八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主席团;

(四)决定委员变更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或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团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研究委员变更事项;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召集,参加人员为专职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兼职副主席和有关人员参加。

本会设兼职副主席若干名,在主席团领导下,结合所在领域、所联系群体和自身专业开展相关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主席团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席位制,委员席位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因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其职务自动免除。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递补人选由席位单位提出建议,经主席办公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并提交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专职副主席人选由省委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兼职副主席人选由本会党组推荐,报省委批准后,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和若干专门委员会,咨询研究本会专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任务等,提出意见建议,开展相关活动。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本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的团体会员包括设在本省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普及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主席团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加强对会员的联系和服务,鼓励、支持和帮助会员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本章程和会员各自章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履行退会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取缔,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理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社科联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接受上一级社科联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推动地方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省内建立地方各级社科联组织。

第二十三条 市(地)社科联是由同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研究机构和县(市、区)社科联等组成的联合组织。县(市、区)社科联是由同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研究机构及其基层组织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社科联执行本会和上一级社科联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社科联代表大会,组织本区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宣传、学术研究、咨政服务、社团管理、社科普及、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属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推动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扩大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联覆盖面,推动社科联组织向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延伸。

第二十七条 高校、党校(行政学院)、企业及行业系统可依据本章程,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为本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基层组织应当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和本地、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国家交本会使用的不动产和本会所有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社科联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基层组织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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